原文发表于2006年8月
有人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了一个《2004体彩大盘点》系列,共六篇文章。光是这些文章的题目就已经令人触目惊心,叹为观止。它们是:《金银彩创造短命记录》,《进球彩赔了夫人又折兵》,《“4大杯赛仓促上阵草草收兵》,《7星彩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排列3后患无穷》和《胜负彩病毒何时消除》,详见我8月18日博客“补课”。
这些文章反映了体育彩票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急功近利”。国外彩票公司每上一种新的玩法,要做很长时间的市场可行性研究和调查,决策之后,要做很长时间的准备工作,包括各种测试和配套的广告宣传计划等。一个新的玩法,从构思,计划,准备,测试,宣传到正式发行,往往需要一年到两年的时间。
我们的彩票发行单位不是这样,今天拍脑袋想出一个新玩法,明天又拍脑袋出一个新招。最苦的是编写玩法软件的电脑工程师,要人家在很短的时间内把软件编写出来,不给充分的测试时间,不对玩法规则进行长时间的模拟试验,就急匆匆上马发行。在我主持电脑软件开发期间,每一种新的软件投入使用之后,我都要担惊受怕,惟恐出问题,出乱子,因为我知道这些软件没有经过充分的测试,考虑不周到的问题很多,软件的安全隐患很大。还有,一套软件投入使用后,今天这个省市要求这样修改,明天那个省市又要求那样修改,有些省市一改再改,未必是软件有问题,而是各省市都在彩票的玩法规则上做文章。这些规则不是不能改,但是修改如此频繁,说明事前严重缺乏考虑和准备。
从《北京晚报》的六篇文章可以看出,体育彩票到了张伟华主管期间,这种“急功近利”的行为进一步发展到“铤而走险”的地步,一年之内竟出台五六种新的玩法,而且频频失败,其对体育彩票的摧残和对彩民信心的打击,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这无疑是一种渎职行为。一个主管人的业绩恶劣到这个地步,竟然还有人给他做“人格担保”,要升他的职。
我还清楚记得原民政部崔乃夫部长亲口对我讲过的一句“名言”,他说:彩票有政策作保证,就是交给“白痴”去发行,也能赚钱。这话虽然说得有点过头,但是有一定道理。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急功近利,铤而走险”的怪事?除了彩票发行单位主管人员本身的问题以外,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之间的激烈竞争,崔部长没有预见到此。福利和体育之间的竞争,不仅毫无必要,最大的害处是使得彩票发行单位缺乏战略眼光,没有长期观念。这种人为的竞争环境,使得彩票发行单位眼光短浅,一切服务于眼前市场份额的争夺。今年对方销售多少?占市场的百分比多少?我方销售多少?占市场百分比多少?和去年相比,增加多少?这些问题如果不是目前彩票发行单位所关心的唯一问题,也是他们所最关心的问题。再说,竞争所带来的各种资源的浪费,各种重复投资,各种为争夺市场服务的广告宣传,都造成了巨大的浪费,甚至出现欺骗性宣传,这绝不是社会公益事业的本意。恶性竞争的后果是挫伤了彩民的积极性,对彩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无好处。
西方国家最讲究市场竞争,但是在彩票这个问题上,似乎并不主张竞争,因为彩票属非盈利公益事业,不宜搞市场竞争。宁可少一点,慢一点,但是不允许因争而乱。我们所看到国外的普遍现象是一个地区只有一个彩票发行单位,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很少有两个彩票发行单位在同一地区内互相竞争的,如果有,那么他们之间的业务范围也要分得清清楚楚,例如足球彩票就搞足球,不能搞其他。德国这个国家不大,有七八个互相独立的彩票发行单位,大体上划分“势力范围”,分而治之,不是在同一地区内进行混战。世界最大彩票市场在美国,美国的彩票发行以洲为界,每洲只发一个彩票牌照,只允许一个彩票发行单位。美国有“反垄断”法,但是没有人去挑战彩票的垄断地位。
我国福利和体育两种彩票互相竞争的局面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但我相信不是国务院为鼓励竞争所特意设定的。据说财政部有意收编这两种彩票,合并为一,由财政部统一发行。对此我举双手赞成。但是这个做法一定会遭遇“部门利益”的顽强抗拒和抵制。这是中国彩票业的一个根本问题。我每年都听到各种猜测和谣传,说财政部就要收编福利和体育彩票了,但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1997年福利彩票暗中做手脚,想“吃掉”体育彩票,我协助体育彩票躲过了这场危机。现在我又赞成两个彩票合二为一,为什么?我不否认由于当时我屁股坐在体育这一边,当然要维护体育彩票的利益,其中也包含我本人的利益。我认为如果合并是一件对彩票市场有好处的事情,应该在平等的地位上协商解决,不能在人背后捅刀子。对于这种“明不争,暗里斗”的行为,我不赞成。
如果财政部认为两种彩票之间的竞争对中国彩票市场的发展是有利的,或者利大于弊,就请明确这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最好加注“XX年不变”,这两家也就可以回去做长期竞争的打算,这也未尝不可。如果财政部认为这两种彩票之间的竞争对中国彩票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或者弊大于利,就应报请国务院作决定,跨越“部门利益”的障碍,该合并就合并。财政部从人民银行手里把彩票接管过来,已经很多年了,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应该有明确的态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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