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4日星期六

不要“对人严,对己宽”

原文发表于2006年9月


我在国外行商四十年,公司账目被税务局审计无数次。在泰国行商的20年中,我的身份就已经是外商。税务局到我公司突击查账至少三次,在没有预先通知的情况下,一大批查案人员来势汹汹,到办公室将公司账册和一切可以拿走的文件和记录全部装箱拿走,突击查账的起因通常是本公司职工或竞争同业的举报。税务局把账本取走后,并不真去查看这些帐目,太麻烦了,就根据有人举报的问题,并看准我账目中还能挑出更多毛病这一点,就可以和我讨价还价,最后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罚款数字,就算完事了。除了税务局,有时还需要应付海关的调查。

我在中国大陆以外商身份行商约20年,被北京和天津两地的税务局查账审计很多次,但其方式要文明得多。在规定的时间内,税务局工作人员到我公司工作若干天,彻底查阅全部帐册,合同和有关资料。如果发现逃税避税行为,除了必须补交税款外,还要交纳若干倍的罚款,和金额巨大的滞纳金。有时所欠税款不多,但是加上罚款和滞纳金,其金额就很可观。情节严重的,公司主管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以判罚坐监。我公司在创办初期,办理海关进口手续时,使用不正当手段逃税,该员工被解聘后,立马到海关举报,海关找上门来查账,被罚款的是我,因为报关文件是我签署的。

我在美国定居,作为美国纳税人,必须申报在世界各地的全部收入,包括在中国的收入,如果填报失实,后果会很严重。我在美国也曾经多次被税务局审计过。美国人最害怕的就是被IRS(税务局)审计。我经过多年的惨痛经验教训,早已得出结论:违规犯法所得恶果远大于守法,付出代价太高;依法办事成本最低,最具效益。依法办事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晚上睡眠比较充分,有益身体健康。但是我老刘也不得不承认,如果没有这些严惩手段,我老刘未必肯安分守法。

纳税是强制性的,因此政府对纳税人的逃税避税行为,采取了各种严格的制裁手段。国家审计署对各政府部门进行审计,又将审计结果公诸于世,这是对全国纳税公民负责的表现。但是审出的违规腐败行为应如何处置?9月13日《上海证券报》对此有以下分析评论:

(节录)“李金华审计长在审计报告中曾指出:“落实管理责任,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损失浪费问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热议审计报告时也指出:“只有纠正得越快,国家的损失才能越小。”但是,由于法律上的漏洞和执行的不力,相关责任人难以受到严厉问责。

首先,我国《预算法》所规定的三种违法责任,所受到的惩处居然都是“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分”,没有一项惩戒机制具有威慑力。而且,三种违法责任都是针对预算执行的,而对预算编制、资金拨付、情况报告等方面的不当行为,没有规定惩戒措施,连“行政处分”都没有。

其次,对于预算法律责任的追究,我国《刑法》也没有相关规定。这就意味着,违反预算法的行为,最高责任就是行政责任,处罚畸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刑法》中有规定的挪用公款都行为,依然受不到惩处,就属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了。

与违法面临的轻微成本相比,违法的收益却非常大,一些部委违反预算法的行为,违法金额动辄上亿元,相当一部分转化为职工福利被挥霍一空。而敢于这样干的部委似乎有增多之势,根本原因就在于问责不力。我们一方面要完善法律,一方面要对法律已有规定的惩戒措施严格执行,尽快以问责遏止住违反预算法的势头,防止这种恶劣的做法泛滥成灾。”(节录完)

《上海证券报》的这篇文章的分析可以说是到点到位了。如果你将审计署对政府部门的审计,对比税务局对纳税人的审计,特别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理上,不难看出这里面存在一个“对人严,对己宽”的问题。难怪出现“屡审屡犯”这样的怪事,“惩戒措施和问责制”如果跟不上,几年前的“审计风暴”就快会变成“审计疲劳”症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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